安徽省休闲垂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休闲垂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Anhui Recreational Angling Association(缩写为ARAA)。
第二条本会是由与休闲渔业、垂钓产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喜爱休闲垂钓活动的个人自愿参加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休闲垂钓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部门的密切联系,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和休闲垂钓养殖技术的培训和咨询,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发展同国内外休闲垂钓产业界的民间友好往来、科学技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为推进我省休闲垂钓产业的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关于发展休闲渔业的方针、政策;
(二)调查研究本产业的发展动态和相关问题,提出产业发展规划,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三)举办休闲垂钓、展览会、技术培训等活动,开展咨询服务,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收集和发布休闲渔业产业动态及相关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五)组织或参加全国性垂钓活动及各类交流活动;
(六)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行业公益性事业。
(八)承办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合法从事休闲垂钓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办理有关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与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长由监事推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检查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五)监督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由副会长或秘书长兼任,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